1.道路交通標志設置(調整)應在新(改、擴)建道路建成通車前完成,路網中與此新(改、擴)建道路相關的道路上與其相關的標志也應同步調整,完善設置。
2.當道路交通條件發生變化時,應及時調整相關標志的設置應盡量使用公路標號、城市道路名稱標志,以使道路使用者了解其所在路線和位置。


3.標志應經常清潔、維護,保持足夠的反射性能,保障可視認性。標志使用中還應避免其被數目遮擋、被路燈照明影響視認。
4.標志的形狀、顏色在其使用期內應符合本部分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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